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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提纲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7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做出的重大利民、惠民决策,目的是让广大群众过上“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美好生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方面。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缴一次,每次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一次缴足。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有什么规定?

一是区管委会对每个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不缴不补。选择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档次的,区财政给予补贴30元;选择缴费500元档次的,区财政补贴35元;选择缴费800元档次的,区财政补贴40元;选择缴费1000元(含1000元)以上档次的,区财政补贴45元。二是年龄49周岁至59周岁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三是60周岁以下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市、区各承担50元。四是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所在镇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五、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男女均需年满6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至59周岁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金额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三是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六、养老金领取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三项,和以上三项产生的利息)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即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139+基础养老金+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七、养老保险金高低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由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补贴就越多,个人帐户资金积累也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区管委会将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退还?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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